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本人所订立,依法应当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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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盱眙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9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存在分歧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在不能证明系劳动者本人签订的情况下,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15日洪某入职某水泵公司,2020年1月11日离职。后洪某以某水泵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水泵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63000元,水泵公司抗辩在洪某入职当天双方就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洪某对水泵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签字真实性予以否认,经双方同意,劳动仲裁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洪某的签字进行了鉴定,对比检材(洪某认可检材中签字为其本人所签)由水泵公司提供,后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劳动合同中签字与对比检材中签字并非同一人所签。据此,劳动仲裁裁决某水泵公司支付洪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4299.67元。水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2019年4月15日即洪某入职当天无其他人员同时入职,加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字并非洪某所签,故判决水泵公司支付洪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4299.67元。后二审法院亦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之后都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此后的保存、续订方面还要做到规范管理,诸如把握订立的时间点是否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是否为劳动者本人签名(摁印)、合同内容填写尤其针对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薪资报酬等可变动部分是否清楚明确、合同中手工改动部分是否由双方签字确认变动等,避免发生本案中出现的情形,形成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