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编入债权表仅是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程序,并非对债权的确认。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查,其在诉讼中发现涉案债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作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的变更通知,是勤勉尽责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非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简要案情
2006年5月8日,陈某受聘于某面粉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约定年薪25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支付,2010年12月28日该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陈某出具100万元欠条一份。后陈某持上述欠条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3年6月19日判决某面粉公司给付陈某工资100万元。后陈某未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30日,我院受理戴某对某面粉公司破产债权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决定并指定了管理人。2017年11月10日,陈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债权形成原因为劳动报酬。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向陈某发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报告书,认为陈某申报的债权应编入普通职工债权表,并告知其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00万元作为职工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诉讼中,管理人发现原判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对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并告知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我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陈某对某面粉公司享有职工债权90462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余909538元编入普通债权。某面粉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安中院。淮安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寄语
破产程序作为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途径,对推动市场化法制建设、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带来职工债权确认案件的增长。工资作为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在企业破产背景下,法律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但该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经过申报有效债权、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法院裁定确认环节,否则不能参与最终分配。本案旨在提醒对破产企业享有职工债权的劳动者,应及时行使相关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