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受被告某材料店经营者蒋某雇佣,从事淘宝网页制作、淘宝刷单等工作,工作地点由范某自行确定,双方对劳务费、工作时间未作明确约定。后,范某就某材料店拖欠其工资款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范某的仲裁申请,范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某与某材料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动者人身依附于用人单位,存在较为长久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案中范某与某材料店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某材料店对范某的劳动时间等亦未进行监管,故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