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分包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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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东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9日  阅读量:7

  某建筑公司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包括外墙保温工程在内的部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公司,某公司与案外人王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保温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雇佣被告成某从事外墙保温施工。之后,成某在施工中受伤,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本案某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而王某雇佣成某施工,成某与某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应认定某公司与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