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崔某于原告某医院处担任住院医师。原、被告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某医院选派崔某到省医院培训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2年,某医院承担崔某在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福利费用,在规培结束后至少为某医院服务5年,服务期限不足的,崔某需返还培养费用、赔偿损失,并向某医院缴纳违约金每年5万。培训结束后,崔某在服务期内向某医院提出辞职,该医院未同意。之后,某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崔某赔偿其培训费用、培养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被告均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某医院选派崔某到省医院培训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崔某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回某医院上班并需工作至相应的服务期满,否则应承担返还培养费用、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某医院已按协议约定派送崔某进行了长达2年的脱产培训,并在脱产培训期间仍向崔某发放工资、补贴等;崔某却在规培结束后向某医院提出辞职,违反了上述约定。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故崔某应赔偿某医院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