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系某县百泉镇“花灯水镇”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庞某系该项目工地的施工员。2019年12月16日,林某系该公司的负责人,制作《2018年—2019年花灯水镇项目工资表》,并注明:应付庞某工资42290元,扣除预支9290元,应付(未付)33000元。后经庞某多次向公司讨薪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某集团公司作为该“花灯小镇”工程的承建方,林某不论是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否,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庞某已经提供了参与工程监理方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及参会签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庞受公司雇请为其工作,应当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故判决某集团公司支付原告庞科耀劳务工资人民币33000元,并自2023年1月31日起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劳务工资清偿之日止。
典型意义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具有处理对外事务职能的机构。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依法”是依照法定的程序设立分支机构,具体是指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