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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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鼓楼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03年入职某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多次续签。2019年8月,许某在工作期间被滑落的货物砸伤导致韧带损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许某受伤后,未再至某装卸公司正常工作。2020年10月,许某以某装卸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装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书面通知。2020年11月,许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某装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查实证据可以认定,可以认定许某存在10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故某装卸公司应支付三倍工资。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某装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安排许某年休假而许某因自身原因未休,故应向许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某装卸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应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享有提供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中,还应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原因进行审查。本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存在过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法律义务,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