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庭农场为经营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六被告李某平等人系死者李某云的亲属。死者李某云于2018年底到原告处工作,主要负责做饭、杂活。双方约定工资50元/天,干到年底加10元/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干满一个月按月发放,没干满一个月按实际天数发放。上下班没有固定时间,一般为上午早饭后上班,下午天黑前下班。提供劳务一方如较为繁忙,可以连续多天不上班,如不愿意继续提供劳务,可以直接结工资离开,离开后也可以回来继续工作,工资按天结算。2019年7月15日下午,李某云在原告大棚中干农活,在扔辣椒棵子时突然昏倒。原告经营者和其他人员一起及时将其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去世。公安局查明李某云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其亲属被告李某平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云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并提起诉讼。
处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的用工较为松散,没有固定的管理制度,劳动报酬按天结算,员工是否继续提供劳务由员工自行决定,李某云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并无从属性和稳定性。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与李某云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和稳定性两个特征。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的人身依附,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长期、稳定的提供劳务、接受劳动。同时双方在形成合同之初应有“长期、连续不断提供劳务”的意思表示。如双方对能否稳定提供劳务无预期,且随时做好了中断劳务的准备,则双方无缔结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