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权利不应视为用人单位违约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泗洪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于2018年10月到原告宿迁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厨师,工资为40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7月22日,被告吴某离职,并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书写离职证明,证明内容有“……已办清所有交接手续,无任何劳资保险及法律纠纷。”离职后,被告吴某即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宿迁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某二倍工资34810元。原告宿迁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处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宿迁某公司未与被告吴某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被告吴某可以要求原告宿迁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但被告吴某在离职时,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承诺无任何劳资保险及法律纠纷,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应再向原告宿迁某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且从立法目的看,二倍工资的设立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吴某是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其虽在庭审中陈述当时在不清楚情况下签了字,但并不能否定该承诺的效力。故对于被告吴某要求原告宿迁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用心维护。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履行相应的义务,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该裁判结果切实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