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孟某原系原告蓝星公司操作工,平均月工资为2324.3元,双方签订有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23日,被告孟某因身体不适,向单位领导请假就诊,被公司经理训斥,两人发生口角。后孟某至医院就诊,看完病后回原告单位,保安以经理不准许孟某进入厂区为由不让孟某进厂,孟某打电话给经理,经理直接挂断电话。当天下午,被告孟某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身体不适后又被公司拒之门外,公司变相强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决定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仲裁裁决书,裁决蓝星公司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45.8元。蓝星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原告称被告之前请过假,假满后又要求再请假,但被告既未将看病的材料给原告,也未按照原告要求履行请假手续,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就没来上班,蓝星公司不应支付孟某经济补偿金13945.8元。
被告孟某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则要求蓝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身体不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给予病假,但原告公司却未能给予被告病假,在孟某看病后又拒绝孟某进厂工作,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被告被迫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公司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原告蓝星公司支付被告孟某解除经济合同经济补偿金。
提醒
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旨在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关注劳动者的合理需求,这样才能构建和谐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