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佰圆裤业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杨某某,经营范围:裤子销售。原告于2013年4月至被告处工作。被告店面中共有三名员工,店长为李某某,原告及王某某均为销售员,销售员负责记录销售数量,店长负责上报销量及造工资表。2014年7月、10月、11月的销售数量在2015年7月、10月、11月的账本中被篡改,原告因此得以多发工资。被告从2015年12月工资中扣除了2015年11月工资中多发的95元。2016年1月21日,李某某、王某某及原告与被告因往期账目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此后未再到被告处工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7元。
被告佰圆裤业辩称,原告由于违反了被告方的C类处罚行为的第三条,在工作中做假账骗取单位多发工资,并且在事情败露以后把单位重要信息客户卡本拿走,导致被告方无法经营,单位要求原告不再上班,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原告篡改账目骗取工资,不仅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被告因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左某的请求。
提醒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劳动者在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还可以开除,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合法、合理,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