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工作时间及未达到相应标准,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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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教育机构劳动争议案
来源:灌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开始,李某应聘至一教学机构,任钢琴老师,每周五晚、周六、周日上课,一次1.5小时,按课时支付报酬。方式为有课到校上课,其余时间不用到校。2021年12月18日,李某发现自己被移出班级群聊,其认为系某教育机构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主张剩余欠发工资,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工作时间报酬为150元/课时,一课时为1.5小时,根据李某的工资发放情况显示,李某的工作时间短,工作量没有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标准。应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支持了剩余欠发工资的诉求,未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该种形式用工模式,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