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之前,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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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灌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21年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在上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胡某在上班中被机器夹手,导致受伤。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25000元。之后胡某经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现胡某主张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仲裁裁决程序支持了胡某的仲裁申请,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胡某在胡某受伤之后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书约定的金额25000元,这与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12万余元相差非常大。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则有失公平原则,故作出撤销该协议判决,某公司按照胡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支付抵扣之后的法定费用合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系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前,如数额相差过大,那么承诺书的内容显失公平,可予以撤销,支持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