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消极回应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需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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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灌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于某在一超市的糖果柜台上班,柜台由某公司承包经营。于某在一日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继而认定劳动能力为十级伤残。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但也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于某申请仲裁后又起诉,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然对工伤认定持有异议,但是在收到认定决定书后没有提出异议。案件审理中,法庭向某公司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某公司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复核鉴定申请。因此,没有采纳某公司的抗辩意见,某公司因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承担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官说法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在劳动者任职过程中,要依法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并对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作出积极回应。以此,既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减少企业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