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公司工作,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辞而别连续达到3天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周某在2021年5月3日请假三天,2021年5月6日之后没有再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2021年8月,公司征得工会同意,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周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周某事假期满后,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续假或者销假等相关手续,现其并未履行任何手续而未回公司上班。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故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单位入职工作,需要遵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切不可不以为然,否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