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不必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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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学校劳动争议案
来源:灌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进入某学校工作,2014年接替经营该小学的幼儿园,在经营期间,学校并未收取租金和管理费,收取费用除王某支付教学人员工资外,由其个人所有。2021年,该小学撤并,幼儿园不再经营,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王某继续留在该学校做看守工作,由之后合并的学校支付工资。王某申请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王某在学校工作同时,经营学校幼儿园,作为家庭经营模式,王某以此获取了经营利润,同时对王某进行了补偿。学校撤并之后,依然雇佣王某。故判决某学校无需再另行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而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给予的补偿,某学校在撤并之后,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该学校已经对于王某的失业以及承包的幼儿园损失作了相应的补偿,又雇佣王某继续看守学校。该学校尽到了对遣散职工妥善处理,故不应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