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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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西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25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丁某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投递简历并填写《入职信息登记表》,载明其毕业于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曾在北京多家科技公司担任过技术及项目部经理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9月30日,深圳某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丁某劳动关系,丁某不服公司处理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丁某的请求。2023年12月,该公司又以丁某入职时提供的学历信息中专业与实际不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丁某欺诈而无效,丁某退还已支付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了深圳某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一、二审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劳动者工作数年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其入职时提供不实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证据显示,丁某入职时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学历信息中确实存在专业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但丁某在该公司工作数年,此期间未有证据显示其存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等情形;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从未对丁某的学历专业情况进行核查,亦未对丁某的专业能力提出过质疑,丁某虽存在一定程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丁某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数年,对应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固定,考虑到对劳动关系稳定性的保护,仲裁裁决驳回了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自己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实情况,但双方劳动关系已存续超过较长期限,且未发现劳动者所隐瞒的情况对履行劳动合同、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应当从保护权利义务稳定性的角度,审慎认定劳动合同效力,避免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造成冲击。相应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及时核查劳动者信息、岗位胜任能力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