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陈某入职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运营及培训管理岗,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工资支付形式为年薪制,试用期内按照80%发放。2021年9月23日,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作出《关于陈某延期转正的通知》,决定将陈某试用期延长,未明确延长期限。工作期间,陈某一直未转正。2022年2月28日,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向陈某作出劝退意思表示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及该期间的工资差额。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主张其延长陈某试用期以及向陈某支付试用期工资均是依据公司《试用期管理考核办法》而执行,并未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陈某的申请请求,一、二审判决均与仲裁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是否应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试用期届满后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构成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即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公司制定的《试用期管理考核办法》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期间(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共6个月),陕西某场馆运营公司除了向陈某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外,还应补足该期间的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确保用人单位招聘到合适人才的重要环节,试用期内与转正后的工资待遇、离职程序、劳动补偿及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双方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长短进行协商,但不能超过法定时长,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次试用期”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时长,也构成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对于延长并已经履行了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并按照约定的转正后待遇补足工资差额。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避免“当断不断,反受其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