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发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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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章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8日  阅读量:57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3日,曾某某入职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零底薪加提成,开单后视工作量享受工资底薪2000元+业绩提成,每月工资在次月核发。2022年8月21日,公司突然关闭工作群和考勤系统等,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日也表示新公司就此解散,造成曾某某无法正常工作。曾某某向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立与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其补发欠付工资及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等。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补发欠付工资及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等。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在2021年4月至7月发放共2470元、2022年1月、4月、5月正常出勤共计318元,均存在实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故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向曾某某补齐工资差额合计9322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就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用工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积极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支付赔偿金,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