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起,53周岁的刘某某(女)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泥工,双方签订了《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2021年6月8日,刘某某在工地粉墙时,因凳子侧翻导致摔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30416.78元。后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认为刘某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系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受伤,且原告公司未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遂判决原告公司应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合计219983.27元。
典型意义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再就业成为社会关切话题。法定退休年龄的设置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亦有劳动能力,不应让年龄成为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阻碍。《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