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厂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触犯刑律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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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5日  阅读量:28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1月,黄某经营鞋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截至2020年1月先后拖欠蒙某等58名员工工资合共人民币(下同)44万多元。发还部分工人工资后,尚拖欠58名员工工资35万多元。2020年8月至10月,黄某无证经营另一家鞋厂期间,又先后拖欠陈某等27名工人工资14万多元,依法转让鞋厂内设备发还工人部分工资后,黄某还拖欠陈某等27名工人工资9万多元。后黄某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到外地,经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及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上述两间鞋厂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就是要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形成“劳动者工资支付有保障”的良好社会环境。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