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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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钟某2020年8月入职某电机公司任职客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钟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后钟某通过EMS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依法办理社险参保手续等行为损害钟某合法权益,迫使钟某依法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该通知书。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后,钟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甚至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切实获得保护。为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二倍工资补偿的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法院判决支持钟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本意是双向保护,并不是单向地保护劳动者一方,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均不应利用自身过错而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