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要珍视,主张权利要及时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鹤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0日,黄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用人单位并未为黄某办理社保缴费手续,黄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于2021年10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黄某应享受非因工死亡赔偿待遇,请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某于2020年8月30日死亡,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仲裁时效应当从2020年8月30日起算,而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才就黄某的非因工死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黄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且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故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诉讼有时效,劳动者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诉讼时效已过,其胜诉权将难以得到保障,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