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于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4月22日起,于某没有向公司说明任何离职理由,便自行离开公司后没有再上班。同年4月26日,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公司拖欠其工资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离开某公司时,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某公司具体理由就自行以不出勤方式离职,该行为可视为于某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某公司在收到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前,已通过书面通知于某回单位上班,其已尽管理义务。因此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22日解除。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没有拖欠于某的工资,因此于某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和谐有序的劳资关系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构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确有辞职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