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超龄人员”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重庆市弹子石中学校置换迁建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冉某某在上述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10月9日,冉某某在工地顶模板板面搬运材料时踩滑,从模板板面跌落至负一层受伤。伤后冉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冉某某受伤时已满53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3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冉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9年5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冉某某伤残等级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冉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一次性赔偿。冉某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此某劳务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冉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冉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冉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13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