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主张的赔偿金既包括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的补偿,也包括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罚金。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可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之处分,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某工程公司从事摊铺机驾驶员工作。期间,某工程公司按月向刘某某发放了工资。2019年3月31日,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包含刘某某在内的微信群中发布信息,主要内容为由于行业竞争激烈,租赁价格较低,公司设备老化,管理费用偏高,失去市场竞争优势,近年来连续出现亏损状态,加上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给以后的经营造成严重困难。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散伙(解散)。除个别人员(另行通知)上班到4月底,其他员工另谋发展,3月份工资会在4月初发薪日按时发放。2019年5月21日,刘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 600元。仲裁中,刘某某陈述某工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愿意仅请求某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已扣除某工程公司已发放的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的赔偿金之所以是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应当认为其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因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的补偿,即经济补偿金;二是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该赔偿的实质是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罚金。在本案中,刘某某提起的仲裁请求虽表述为经济补偿金,但其理由却为某工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此种情形下,刘某某本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支付赔偿金,但其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前所述,赔偿金的组成包含了经济补偿金,刘某某仅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其放弃了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罚金的请求,属于其对自己权利之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