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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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2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2年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2017年2月,刘某患病。患病期间,公司按照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刘某病假工资。后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向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刘某于12月20日前至公司领取经济补偿。刘某因对经济补偿数额有异议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终止了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刘某经济补偿。仲裁与审理结果:公司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刘某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