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服务期未满辞职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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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2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1月。期间,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并由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培训,培训费共计20000元。约定服务期限至2019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并约定了违约赔偿及违约金支付方式等。后在履约期间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反服务协议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为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李某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以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标准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仲裁与审理结果: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双方应当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