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作为员工的身份与其他身份存在混同时,应当对劳动者的行为性质进行区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以其他身份从事的民事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谢某某自2010年9月起与某酒店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工作岗位为保安。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7年,某酒店公司与谢某某因某酒店公司修建污水处理设备是否属于占用谢某某的土地、是否应当向谢某某支付土地占用费而发生纠纷。2018年8月,谢某某以某酒店公司占用其土地、未向其支付占用费为由将污水处理设备的排风扇踢坏并阻扰维修。2018年9月8日,某酒店公司以谢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谢某某的劳动关系。谢某某申请仲裁,某酒店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谢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谢某某是某酒店公司的员工,但同时因某酒店公司修建污水处理设备占用谢某某土地且未向谢某某支付占用费,谢某某亦属于相关权利人,谢某某的身份存在混同。本案中,谢某某损坏某酒店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阻扰维修的行为系基于某酒店公司修建污水处理设备占用谢某某土地未支付占用费而产生,并非为某酒店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某酒店公司以谢某某实施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混淆了谢某某的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遂判决某酒店公司向谢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