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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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王某到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7年4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2月合同到期后,王某到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续签合同,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需签字接受公司修改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对王某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组成、计算方式、管理模式等进行了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口头通知王某,由于王某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未支持王某的请求。法院判决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8490.8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中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未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应以劳动者为主体视角、以权利和义务内容为对象、以劳动者的最新实际劳动条件为基准进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本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字同意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对王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以及管理模式等均作出了一定的改变,该改变并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未提高王某的工作环境,工作待遇收入等,故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