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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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皋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纺织公司,纺织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3月8日刘某因身体不适至医院检查,发现患有间质性肺炎。2022年3月31日刘某至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肺鳞癌多发转移、间质性肺炎。治疗期间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用,刘某遂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纺织公司支付医疗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入职纺织公司三年多以来,纺织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因治疗癌症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纺织公司承担,故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导致职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支,职工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可心存侥幸,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