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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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5岁的老陈开始替象山某公司收鱼货,当时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年薪85000元。期间,老陈并没有按时收到每月工资,有时候间隔好几个月才收到。

  去年8月,老陈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郑某表示一年期满后将不在此处继续工作,并多次讨要拖欠工资。去年11月,郑某终于将最后一笔工资支付给老陈,但是老陈累计收到的工资只有76000元,离约定年薪还差9000元。

  老陈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行为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申请。今年年初,老陈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款。

法官说法

  虽然,原、被告之间并无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实中尚且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认定劳动关系,尚可从工资的发放记录、有无存在考勤、工作证件、服务证、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来确定。象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不足部分为:85000÷12×(12-1)=77916元,加上拖欠的工资9000元,合计869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