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戴某父亲与原告某建设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戴某自部队退伍后没有正式工作,某建设法定代表人建议其考个安全员证,培养做公司的项目经理。但报考安全员需提供公司用工合同,出于报考所需,2020年6月1日,由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代签了劳动合同。2020年9月1日,戴某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证书载明所属企业为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被告取得证书,2020年10月初去浙江长兴项目部工地工作,2021年1月-11月在连云港项目部工地工作。戴某后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我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认为,戴某从部队回乡之后无固定职业,无论是其父主动请托原告法定代表人允许戴某考证后成为原告安全员,或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主动提出让戴某考证后成为原告安全员,被告戴某均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到报考事宜中去,不是被告所称被动的、不知晓的状态,其对报考的条件应当明知,代签合同并无无效情形,另外,合同签订后戴某也按照约定实际完成了工作,应当视为合同已经生效并被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这是由于职工在就业时处于弱势地位的背景决定的。司法裁判曾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较为严格的审查,如本案中在双方均明知合同签订是为考证,且存在单位代签的情形下,就有观点认为不应认定该份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但笔者与该案审判团队持一致意见认为,在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事上需要做实质审查,这种审查应分为三个步骤:其一,对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员工既以“双倍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或诉讼,那其请求权基础即双方已经形成事实法律关系。假设员工只是为考证方便签订形式意义上的合同,考证结束后员工也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那该合同就应当适用“串谋虚假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二,对合同效力结合实质工作情况作出综合判断。为考证签订的合同在订立之处的确未有实际履行的意图,但劳动者取得证书后为公司项目实际工作之日,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时,就可以结合工作情况判断合同是否生效并被履行。上述案件中,正因为员工实际工作情况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故从实质约定的角度看,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