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与溧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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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溧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13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劳动者武某由溧阳市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江苏某公司从事安装工工作,两公司均未为武某缴纳社会保险。该年9月3日,武某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因三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支付意见相左,武某遂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2023年6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决定:溧阳市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共同支付武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护理费54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5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7867元、辅助器具费800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津贴1565886.72元,合计人民币1939873.7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16万元,尚需支付1779873.72元。裁决作出后,三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我院提出诉讼。

  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后,承办人将三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了综合分析,厘清该案矛盾争议点在于劳动者治疗中所需要的辅助器具安装、费用问题。劳动者认为辅助器具在使用中会产生损耗,后续会带来更换的问题,公司方提出辅助器具的总额不能超过法定的标准,承办人遂从辅助器具的金额入手,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本着方便伤者兼顾公司的原则,给出了将辅助器具费用汇总计算分期支付的协调方向,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从三个案件到零个案件,从三个纠纷到全部解决,本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对劳资双方的权益保护,更体现了法院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如果该案不能通过调解,将辅助器具安装后续费用一并在本案中解决,那后续各方就需要对每一次更换器具的明细再次核对协商支付,不仅因此会产生多余的维权成本,对各方来说终究是其重新投入新的生产生活的桎梏。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类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了追索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最多的情况下需经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二审、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一二审两案五程序,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边承受身体的伤痛,一边还需要就工伤保险赔付与公司方进行维权的交涉,这与当下“一个案件解决一个纠纷”的审判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求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全程秉承案结事了的观念,以“如我在诉”的姿态对矛盾纠纷作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