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刘某在阿尔及利亚务工。2018年3月2日、9月2日以及2019年8月30日,案外人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阿尔及利亚工资113元、15243元以及10078元。2022年1月28日,案外人傅某(经查明为被告周某前妻)向原告转账20000元。原告护照出关信息显示,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从阿尔及利亚出关。
庭审中,原告发表意见称向其转账的陈某、周某某均为被告某公司的员工,足以证明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的相对方。被告某公司发表意见称周某某的转账公司不知情,陈某发放工资是其个人受阿尔及利亚一带一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公司并未雇佣过原告。被告周某虽未参加庭审,但在2023年2月10日本院组织的询问中肯定原告在阿尔及利亚为自己工地做过,并进行了核算。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春明支付劳务费57434.64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宥于原告本人文化水平限制以及出国务工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极低,既无实际雇主签字确认也没有盖章确认,但主审法官在核实原告出境记录、护照信息、工资发放等证据后对其出国务工事实有了初步采信。为实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护好出国务工弱势群体利益,承办人通过请求银行协查转账人信息联络到被告周某前妻,再进一步与实际雇主周某取得联系,最终得以案结事了。
本案例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所做的创新举措,劳务者为追讨该笔工资已经历经三年,辗转多地,为切实维护好工资权益,该案的审判没有简单只从证据证明力出发,而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考虑到案件实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分担,最终,该案不仅作出保护劳动者的判决且最终案款全部履行到位,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