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甲、邵某乙等柳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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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溧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劳动者邵某平(系原告常某甲、邵某乙之亲属)从前公司离职并办理社保减员,6月9日,劳动者邵某平入职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上砂工工作,2021年6月11日20时10分许,邵某平骑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溧阳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7月3日死亡。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网办自助的方式为邵某平办理了工伤续保手续。2021年7月18日,因邵某平死亡停止交纳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2日,邵某平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邵某平身故后,某环保公司向社保中心请求统筹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于2022年6月2日做出拒绝支付的决定,认为邵某平在事故发生时公司尚未为其缴纳社保,不符合社保统筹支付的类型,6月19日,某环保公司以社保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程序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受害者家属向我院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诉,请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但本案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方案并进行了赔付,最终我院以法定标准作为依据,将交通事故赔付金额在工伤中先行扣减,进行了裁判。

典型意义

  在侵权、工伤竞合案件的常规处理过程中,常以另案的判决结果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第三人或公司需要承担的具体发生费用在有生效判决确定的情况下,只需要直接扣减即可。但本文案例中提及的交通事故案件原被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在调解方案仅对肇事方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总额进行认定,未区分具体细目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工伤医疗费就成为了本案处理的困境。既然交通事故案件为调解结案,原告方与交通事故肇事方之间对于赔偿数额的商定系其二者的意思自治,协商意定与判决确定的数额相比既有可能超出亦有概率不足,若将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中对金额作出的让步由工伤案件中的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有失偏颇,所以不论当事人之间如何协商沟通,在本案机动车与电动车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背景下,就以机动车35%、电动车65%获赔比例得出交通事故中实际发生费用未获赔的金额最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