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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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江苏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1日  阅读量:18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7年1月至江苏某机械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月工资为8000元。2017年9月,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且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果为由,要求机械公司向其支付未付工资的一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王某的诉求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法院应当不予处理,遂裁定驳回起诉。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查认为,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前,劳动关系中的赔偿金,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当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故该类争议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劳动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