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江苏某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周某系该工程的施工人员。2015年8月,周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后认定为工伤。2017年9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致残程度为叁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7年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核鉴定,确定周某致残程度为陆级,撤销原致残程度为叁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鉴定结论。2018年2月,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周某致残程度为陆级。2018年3月,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江苏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日。
法院裁判
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虽周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但综合考虑周某的伤情、伤残等级以及其康复情况,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周某停工留薪期至2016年8月30日,而劳动能力鉴定结束时间为2018年2月6日,对该期间的工资待遇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江苏某建筑公司向周某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支付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结束之日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就不得不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此期间,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停工留薪,即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待伤残鉴定确定等级后,停发待遇。但本条第二款对停工留薪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但当前部分劳动者的伤残鉴定期远远超过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劳动者没有收入,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结束期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