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4年7月至江苏某建设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工资为2600元/月。2016年2月28日,张某离开该公司,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3月。2016年12月21日,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某于2016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法院裁判
张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其应至迟在2016年7月1日前向该公司主张两倍工资差额,但张某于2016年12月21日才提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拖欠工资报酬的诉讼时效需要进行区别对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受诉讼时效限制,即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