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通过承包方式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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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玻璃建材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1日  阅读量:43

简要案情

  扬州某玻璃建材公司的经营范围系玻璃制品的生产与销售。该公司于2018年3月与高某等人签订了《磨边承包协议》,约定公司的玻璃磨边工作由杨某承包,杨某为主要负责人,同时,该协议对高某等人的工资发放、工作要求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高某系在该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扬州某玻璃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以期转嫁用工风险。这样的做法并不明智,因为法院在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审查双方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注重对以下因素的考量:(1)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2)劳动工具、原材料等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3)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是否依赖用人单位;(4)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5)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