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留职停薪期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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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门诊部与翁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1日  阅读量:9

简要案情

  翁某系某市人民医院的在编人员,自2006年3月起停薪留职,并于2016年7月1日,自行承担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翁某于2017年3月至扬州某门诊部上班,该门诊部每月向其发放工资。2018年4月,该门诊部变更经营地址并停业,2018年5月,该门诊部恢复营业后未通知翁某前来上班。翁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门诊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仲裁委予以支持。门诊部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其与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翁某要求门诊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裁判结果

  翁某自2017年3月即至该门诊部上班,接受其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翁某与该门诊部之间系劳动关系。而该门诊部未能提供其与翁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翁某支付两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门诊部向翁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在当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即同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认定后一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此外,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业余时间兼职等条件下,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亦应类推适用本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