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就业歧视 溯源治理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就业中心走访时发现,多个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限男性,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聘的8名人员全部限男性;某食品有限公司招聘的4个岗位中有3个限男性;某陶瓷有限公司招聘的22个岗位中有11个限男性。上述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人社部门未全面履行对上述现象的监管职责,导致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某县就业中心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大量限男性,人社部门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侵害妇女就业权利的情形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4年3月4日,某县检察院与某县人社部门进行磋商并形成磋商意见,人社部门立即对歧视性招工信息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2024年3月6日,某县人社局书面回复县检察院,该局开展一系列自查整改行动,进行溯源治理,深入排查线上线下发布的招聘信息12000余条,对发现的50余条歧视性招工信息及时联系用工单位将信息修改并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同时加强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此外,建立三审工作机制,对用工单位和个人发布的招聘信息层层审查、级级把关,确保不再出现歧视性就业招聘信息。
为进一步反就业歧视,某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跟进监督,通过走访用工企业和网上排查等方式核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社会公益已得到有效维护。2024年4月,县检察院与县人社局召开座谈会,就后续监管等情况深入交流,进一步凝聚共识,共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生动体现。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诉前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整改,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