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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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04日  阅读量:11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法律援助  临时工

基本案情

  沈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从事物料投送工岗位,工作时间为22点到次日7点。2023年3月6日凌晨2时左右,因同事操作不慎造成沈某某右手大拇指骨折,该公司将沈某某送往医院医治。住院期间,沈某某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该公司支付。出院后,沈某某要求该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以沈某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沈某某遂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沈某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此,沈某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

工会履职情况

  在了解情况后,工会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分析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工会抓住劳动关系用工这一主线展开调查,认为沈某某所从事的物料投送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提供劳动工具、原材料,接受公司安排晚间操作管理,并且约定每月固定时间发放报酬;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与沈某某协商伤后事宜时多次提到调整工作岗位、报酬和按时上下班等,据此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据此帮助沈某某依法找到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证明。沈某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支持沈某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主要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会律师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系统梳理分析案情,帮助理清关键证据,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