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个性条款有效 裁审衔接共同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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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3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美国人大卫系无锡某医疗科技公司区域运营副总,月薪4.8万,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补偿按中国法律规定支付”。后某医疗科技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提前二十几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卫认为,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相应补偿款。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为外籍人士,合同约定解除通知期为三个月系对双方权益的合理保障,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后经裁审联动调解,医疗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大卫10万元补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外籍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外籍人士在华就业具有一定特殊性,故应尊重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个性化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约定有效。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仲裁、法院共同做好裁审衔接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达到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仲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审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