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科技公司事业部运营副总和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任职期间对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技术方案、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科研成果等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办公文件资料应放置在公司文件服务器上,不得保存在员工电脑本地。在职期间,王某每天对某科技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截屏,截屏所涉资料涉及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文件,后王某申请离职。某科技公司就数据截取情况与王某谈话,王某认可存在截屏行为但抗辩系为工作便利。某科技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200万元、赔偿损失260万元及律师费4.8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截屏的大量资料为某科技公司列为保密范围的内容且某科技公司采取了加密措施,其行为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王某违约行为的性质及主观过错程度、某科技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王某应向公司赔偿10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企业为保持其先发优势和市场占有率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企业高管因其所在的职位决定了其有可能接触大量的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故公司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为此支付高额的保密费,避免人员流动、人才流失给公司带来的泄密风险。本案一方面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责任形式,另一方面也警示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报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