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智能装备公司从事机械研发工作,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不得从事竞争业务,且附件中明确某星公司为竞业限制同类公司。李某从某智能装备公司离职后,与并不在竞业限制公司名单中的某算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智能装备公司发现李某多次出现在某星公司,且某算力公司注册地址系某星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某智能装备公司认为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某算力公司的注册地与某星公司的办公场所重叠,且某算力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环境、考勤管理、经营状况均不符合独立公司的运营常理。某算力公司实际是某星公司为规避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平台,李某为某星公司提供劳动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酌定李某应向某智能装备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5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技术创新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用人单位而言,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竞业限制可从预防角度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从社会角度而言,也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在产品优化、市场服务的竞争中反向促进技术进步。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司法的震慑作用也有助于引导诚实信用科技创新氛围的形成。该案例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合理使用竞业限制这把“双刃剑”,动态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劳资纠纷,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一审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