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混动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商用车混合动力系统的开发,主要产品为商用车混合动力系统集成,客户对象为混合动力商用车的制造商。宋某在职期间为应用层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范围为电机及其控制器相关开发的公司。后宋某入职某新能源动力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为乘用车新能源动力系统的开发,主要产品为纯电动乘用车的动力系统,主要客户为集团内部乘用车制造公司。某混动公司认为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宋某立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在职的竞业单位离职;2.判令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0386.2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817280元、律师费损失50000元。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两单位的经营业务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劳动者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遂判决驳回某混动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保护市场、保护竞争是竞业限制的应有之义,但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于随意,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为了保护科技人才的就业权,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实际具有竞争关系为限,以保障科技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报送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