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材料工程领域博士,在某光电公司从事材料研发工作,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100万元。在职期间,张某曾参与某光电公司与J公司的合作项目,该项目为基于铅基钙钛矿的可见光/红外光探测器研发及直接式X光探测器研发,该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张某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张某将其入职情况告知某光电公司,某光电公司向张某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张某在某医疗设备公司基于铜基钙钛矿材料成功研发X光医用探测器。某光电公司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在某光电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某光电公司仅就钙钛矿材料研发进行探索,并未获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无任何商业秘密需要保护,张某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并基于铜基钙钛矿材料成功研发X光医用探测器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典型意义
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是解锁未来的关键密码。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滥用竞业限制协议,不仅会过度妨碍高科技人才的择业自由,还会影响高科技人才的能力发挥与创新环境的塑造,阻碍科技进步。本案界定了对于企业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与高科技人才创新能力如何双保护的问题,释放了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司法理念,营造了保护科技创新的良好法治生态。
报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