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医疗公司为生产、销售医疗设备的上市公司,业务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研技术类别为全身应用超声、探头技术、人工智能云平台、超声远程诊断。周某系该公司开发部首席软件科学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竞业限制范围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以及相关性产品或业务。周某离职后,双方就竞业限制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竞业限制地域为中国境内;行业范围为与某医疗公司实际生产或经营的超声医学影像设备研发、制造和销售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竞业限制合同中超出上述地域和行业的约定对其不发生约束力。诉讼中,双方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医学影像领域中多模态下的算法迁移技术问题进行陈述。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医学影像领域的算法迁移问题,双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均无法对该前沿问题给出确定性结论。周某属于该领域研究和实践的高端人才,其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当知悉所签订的竞业限制范围的涵义。故判决驳回周某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为前沿医疗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业限制案件,涉及大数据、算法、模型、通用技术等专业技术,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包括相似或相关业务、地域约定在全球,并由此产生争议。人工智能研发领域竞业限制约定如何界定合理性,司法的回应关系到全球前沿技术人才的流动与科技型企业的核心利益保护如何平衡的问题。本案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专业知识背景、科技型企业人才依赖程度以及科学研究周期性较长、科技创新的不可预见性特点,首次对地域范围为全球、同业竞争业务包括相似性产品的约定予以司法肯定,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一审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