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死者杨某忠于2020年11月22日入职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杨某忠购买工伤保险。杨某忠于2021年7月22日在龙华区人民医院死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忠疾病死亡情形属于工伤。吴某霞、胡某林、胡某玲与杨某忠系亲属关系,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为1.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支付三申请人丧葬补助金69720元;2.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支付三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3.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支付三申请人抢救费2125.02元;4.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2日(杨某忠死亡之日)起每月以1632元(4080元×40%)的标准向吴某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死亡止;5.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支付三申请人律师费3987.91元;6.驳回三人其他仲裁请求。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起诉至法院,称死者杨某忠入职时向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且死者杨某忠在其户籍地也已购买了社保,故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死者杨某忠的所有工亡赔偿待遇。
龙岗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一、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霞、胡某林、胡某玲丧葬补助金64720元;二、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霞、胡某林、胡某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三、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霞、胡某林、胡某玲抢救费2125.02元;四、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霞按1632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吴某霞死亡时止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五、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霞、胡某林、胡某玲律师费3966.89元;六、驳回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本案中死者杨某忠签署的放弃由公司购买其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而用人单位向本院申请调取死者在其户籍购买社保情况,并不能免除其为死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故对深圳市亮某有限公司该申请法院没有准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避免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赔付的部分,因此造成高额损失。同时应注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并不随劳动者主动放弃或劳动者已在其他地区购买社保而消灭,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